人事处是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人事工作的职能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劳动工资政策及上级的有关人事规定;负责制定学院人事管理制度。
二、配合教务处等部门,制定师资和管理服务职工队伍的发展规划,负责教师资格的申报、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工作。
三、负责招聘、调入人员的接收工作。负责承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配备等工作。负责承办人事调动、转正、聘用、教职工退休手续和工龄审定等工作。
四、负责全院职工的工资调整和审批及新分配、调入人员的工资审定。负责教职工探亲假路费的报销工作。
五、负责承办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办理全院技术工人的等级考核评定手续。
六、负责全院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学院职工的考勤和校内津贴的核算工作。
七、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对病、伤教职工的慰问工作。
八、负责人事、劳资方面的报表及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完成学院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