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师进修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
(院发〔2007〕5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通过进修培训及时掌握本专业最新的理论知识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的方式
(一)到有关高校进行专业培训。
(二)到有关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开发培训。
(三)到教育部师资培训基地参加教学方法及实践技能培训。
(四)其他进修培训方式。
二、进修培训的相关政策
(一)教师利用寒暑假或在学期内利用教学间隙时间参加进修培训,学院承担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高于30元/天)及每天12元生活补助。
(二)教师在学期内脱产(无教学工作量)参加进修培训,学院承担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高于30元/天) 及每天12元生活补助,并可按本系同职称教师平均津贴的70%计发津贴(原则上由学院和所在系按3:7分担)。
三、组织实施
(一)人事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系要按照示范院校建设方案中规定的数量和时限要求、明确当年培训对象,并针对每一位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进修培训计划。计划要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及经费预算等。
(三)各系根据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培训地点及相关事宜。各系填写《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示范性院校建设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四)各系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负责的作好实施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出进修教师的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和年度培训任务的完成。
(五)有关培训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院示范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六)各系要建立教师进修培训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培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培训单位的鉴定、培训结业证、个人培训总结及在培训过程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四、几点要求
(一)教师进修培训的内容应与本人目前所任或拟任课程一致,符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每期进修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培训教师到达培训地后,必须用当地固定电话向人事处和所在系部报告有关情况,并留下本人新的联系方式,否则不与报销有关费用。
(三)培训教师应珍惜培训机会,认真完成各项培训内容,培训结束返校后,应向所在系部和人事处提交培训单位的鉴定、培训总结、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及在培训过程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有关资料将归入个人档案。
(四)培训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有关制度,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教师提高学历、攻读学位等其他进修培训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