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实施办法(试行)
(院发〔2007〕51号)
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造就一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锻炼的方式及途径
(一)到相关企业进行顶岗实践锻炼。
(二)到产学研基地参加科研或技术推广。
(三)到实验室或实训基地从事实践锻炼或实验实训指导工作。
(四)直接从事生产实践的其他方式。
二、参加实践锻炼的相关政策
(一)从2007年起,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申报讲师职称,必须有累计半年以上的实践锻炼经历;申报副高职称必须有累计一年以上的实践锻炼经历。
(二)教师寒暑假或学期内利用教学间隙时间参加实践锻炼,学院承担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高于40元/天)及每天18元生活补助。
(三)教师在学期内脱产(无教学工作量)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学院承担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高于40元/天) 及每天18元生活补助,并可按本系同职称教师平均津贴的80%计发津贴(原则上由学院和所在系按3:7分担)。
三、组织实施
(一)人事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系要按照示范院校建设方案中规定的数量和时限要求,明确当年参加实践锻炼对象,并针对每一位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锻炼计划。计划要明确实践锻炼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及经费预算等。
(三)各系根据实践锻炼计划,负责落实地点及相关事宜(原则上到校企合作企业,并相对集中选派)。系部填写《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连同实践锻炼计划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示范性院校建设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四)各系要根据计划认真负责的作好实施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出实践锻炼教师的管理,确保实践锻炼效果和年度实践锻炼任务的完成。
(五)关于实践锻炼的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院示范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六)各系要建立教师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单位鉴定、结业证、个人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四、几点要求
(一)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任课程对实践技能的要求相一致。每期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实践锻炼教师到达培训地后,必须用当地固定电话向人事处和所在系部报告有关情况,并留下本人新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三)实践锻炼教师应珍惜培训机会,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和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锻炼结束返校后,应向所在系部和人事处提交培训单位的鉴定、实践锻炼总结、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由系部组织对其实践技能进行考核。有关资料将归入个人档案。
(四)实践锻炼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