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07〕51号)
为了使我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来自行业及企业生产一线(一般应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理论课教师要求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训指导教师要求取得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能工巧匠。
(五)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聘任兼职教师的工作形式
(一)来院担任教学工作。兼职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授课方式可以是集中授课也可以是分散授课;可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也可以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兼职教师主要从事专业课教学,可以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也可以承担理论教学任务。
(二)在校企合作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
(三)来院作学术报告、讲座,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聘任兼职教师数量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各专业外聘兼职教师与本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要逐步达到1:1(在示范院校建设期内,各专业每年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应不低于示范院校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数量)。
四、聘任程序
(一)各系部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填写《兼职教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主要成果及论著复印件),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
(三)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批。
(四)学院委托系部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兼职教师、系部和人事处各一份)。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五)所在系部颁发聘书。
五、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兼职教师按教学计划完成校内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实际教学课时计发课时费,课时费标准为20~50元/学时。
(二)指导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和实训、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由系部向兼职教师提供教材、教案(本)、教具等必须的教学用品,并组织其参加必要的教学研讨活动。
(四)学院鼓励兼职教师参与科研工作,凡以学院名义申报的科研课题或发表的论文,奖励时按专任教师同等对待。
六、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和系部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大计,充分重视他们在教学和教改中的重要作用。
(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要依托行业,面向企业,各系均要逐步建立起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库。
(三)兼职教师需要住校承担教学任务的,由用人单位同有关部门联系给予解决。
(四)各系部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在各类教学检查和年度考评中,把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同等对待。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及时予以辞聘。
(五)各系部要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