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试行)
杨职院办发〔2000〕19号
为加强职工管理,提高出勤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证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院行政、工勤、服务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因事外出,必须请假,擅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二)院机关以处室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考勤报表经处、室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人事处;各系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进行考勤登记,系办汇总并经系主任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人事处。作为核发工资、院内津贴等福利的依据。逾期不报,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院长、副院长由院办进行考勤登记;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党办进行考勤登记;系主任、总支书记由系办进行考勤登记;其他各处室领导在本处室考勤登记。
(四)全体职工均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确因工作需要而在节假日上班者,可在正常上班时间补休。寒暑假期间,有关部门安排的值班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加班,经院长批准,可发给值班费。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范围及期限
1.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者,可视具体情况准假,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者,扣发超假期间的同期工资。
2.病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3.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其以上),按女方年龄计算,23周岁增假10天,24周岁增假20天,25周岁及其以上者增假30天。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休息。
4.产假:女职工持有准生证件生育者,产假为90天(产前产后合并计算)。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及其以上)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假30天;难产者增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婴增假15天。持有准生证件怀孕不足两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不足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不足7个月流产者给假45天,7个月及其以上流产者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后因病仍需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5.节育假: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凭院医院或地段以上医院证明给假。
6.哺乳假: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工作又能离开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可从产假期满算起,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7.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见习、试用、学徒期除外),因与配偶相距较远而不能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30天。因与父母相距较远而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不足规定休假时间的可以补足。
8.丧假:凡教职工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治丧者,给假7天,为其他亲属治丧者,给假3天(路途除外)。
9.农忙假:配偶户口在农村的职工,每年夏收、秋收各给假7天(路途除外)。
10.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扣发津贴。
上述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节假日连续计算,凡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须向本科室领导说明事由或提供有关证明,并填写请假条,3日内由科室领导审批;4—7日由处(室)、系(部)领导审批;8~14日由院主管领导审批,15~30日由院人事主管领导审批,31~60日由院长审批,60日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科级干部请假,3日以内由处(室)、系(部)领导审批;4—14日由院主管领导审批;14日以上院长审批。
处室、系部领导请假,3日以内由院主管领导审批;3日以上由院长审批。
副院长请假,由院长审批;党群部门院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
2.批假应逐级签署意见,请假审批手续办完后,将请假单送交本人所在处室、系部考勤员,作为考勤统计或调课的依据。
3.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返校或上岗后应及时销假。教师请假被批准,必须在调整好课程后离开。未办理或未办完审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如遇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亲自办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返校后必须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4.每学期开学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职工,须采用电报、电话等通讯手段续假,未续假又无特殊原因者按旷工论处。
5.各级领导对教职工的请假、续假电报、书信等应予以明确答复,并向考勤员说明,以免考勤错报或漏报。
三、假期待遇
除工(公)伤假以外,其他职工休假期间均不享受院内津贴待遇。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假、产假、节育假、婚丧假、农忙假、探亲假在规定时间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职工工资照发,病假在3—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实发工资总额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实发工资总额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实发工资总额的80%发给。病假工资执行到本人完全恢复工作或退职退休时为止,病假工资随着本人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三)超假、旷工者按其天数扣发工资(以当月实发工资总额和当月应出勤天数为依据计算)。
(四)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实发工资总额的70%发给假期工资。
(五)探亲假期间的往返车、船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宿费。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两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宿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报销一次超过本人月工资额30%部分的往返车、船、宿费,30%以内部分由职工自理。月工资额按本人报销当月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计算。
四、本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三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