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我院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时,职工所在部门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报告(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情等)人事教师处,由人事教师处在24小时内报示范区医保中心。
一、工伤认定
由个人或家属、人事部门将资料交于示范区人社局进行工伤鉴定,示范区医保中心根据示范区人社局鉴定结果核算和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住院发票和病历等)。工伤鉴定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的证明材料。
③所在部门提供工伤事故情况说明(由所在部门需经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④诊断证明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相关化验单);
二、工伤报销
由于工伤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由自己先行垫付,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将资料交于学院医保办,由医保办统一将资料交于示范区进行报销,工伤报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票;
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④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短期医嘱、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相关化验单等并首页盖章);
⑤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
三、如有疑问,请咨询示范区社保中心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医保办。
示范区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7032991;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医保办:87083917。